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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看好多同学还不知考注电有什么要求有什么规定,发这个来给大家看看,这是广东省的考试网上看到的。http://www.gdkszx.cn/pub_ksgd/ksgd_show.asp?id=123人 事 部 文件 建 设 部 (人发〔2003〕25号 2003年3月27日发文)--------------------------------------------------------------------------------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今年再贴一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

  •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1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2

    第 四 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 一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 二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 三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 四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 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 ; 因特殊情况 , 该注册环保工程师 不能进行修改的 , 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 , 并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2012年9月27日

  •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包括暖通空调、动力工程,给水排水三个分专业,以下同)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从事公用设备规划、咨询、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公用设备管委会)的职责是:(一)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 [转帖]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upload/forum/20043191039.rar

  •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 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如果不是"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的不能报考吗?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 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及意义(转贴)

    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是:执业资格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简言之,就是政府对从事某些专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主要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水准,二是执业道德。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国家开始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但对执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刚刚起步,基本属于政府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对提高专业人士的整体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及各行业人才市场运行机制逐步规范的情况下,这项制度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按照国家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要求,我们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归纳起来,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1.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概念 了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首先对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作一个说明。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我们专业的称呼叫概预算人员,认为是搞加、减、乘、除的,是个简单的计算工具。现在叫造价工程师,从字义上理解,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是指把工程技术、工程原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用于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项目方案的优化及管理;师是指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归纳起来讲,“造价工程师”就是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工程经济和管理,并具有实践经验,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使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密切结合,达到人力、物力和建设资金最有效地利用,使既定的工程造价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简介:     经优异网校统计: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5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报考资格:         经优

  •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www.cin.gov.cn/register/file/2003041602.htm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及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执业制度实施后工程勘察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1、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实行单位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2、凡属工程建设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必须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任专业负责人。3、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项目审定人和本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担任。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工程设计单位业务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05年七月新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表 :1.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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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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