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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的通知

    建科函〔2017〕10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 号)要求,加快推进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各地申报及确认,形成《2017年度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表》(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尽快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6月30日前将《2017年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表》(见附件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按我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每季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安徽建设厅、勘察设计协会效率低的可怕!!

    安徽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设备师等初始注册材料已经于4月底就交到省勘察设计协会了,到6月下旬打电话问时,还堆在那里未开始办理,到今天为止(8.6)仍未出现在建设部网站公示,很怀疑是不是仍然放在省勘察设计协会那里没动,这种效率,简直是让人难以容忍,太可怕了! 此外,安徽省勘察设计协会,就那么2、3个人,在远离建设厅的地方租了人家住宅楼的一套小房子办公,办公条件不好、人手不足,效率也就低的可怜!那些建设厅的大老爷们为什么不想着改进改进自己呢,你们的办事效率对得起全省的设计院、设计师么?? 有人说,落后必然有落后的道理! 我们不应该以落后为荣,应该以落后为耻,想方法摆脱落后形象! 安徽建设厅、勘察设计协会,就看你们的了![ 本帖最后由 hero_ly 于 2010-8-6 17:00 编辑 ]

  •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2015.10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6-8-13 21:45 编辑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组织机构和职责;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管理;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12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3 相关服务;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本标准用词说明。

  • 安徽省某公司三层办公楼建设设计施工图

    图纸简介: 该图纸为安徽省某公司三层办公楼建设设计施工图,图纸内容包含:建筑设计说明,节能设计说明,各层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各立面图,各剖面图,楼梯详图,墙身大样,节点详图,卫生间大样,门窗表,门窗大样等。 投稿网友: houyw82522 上传时间:

  • 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

    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

  • 安徽省建筑、装饰综合单价(2009)

    安徽省建筑、装饰综合单价(2009),有用的朋友赞一个!

  • 安徽省某高层综合楼工程

    图纸简介: 本工程为安徽省某高层综合楼工程,地上十八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66.2m,建筑面 投稿网友: top_zt 上传时间: 2013-03-20

  • 江苏省建设厅招投标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

  • 谁有安徽省住宅设计标准!!!!

    请问安徽有住宅方面的地方标准吗?有的请传上来看看好吗?谢谢!!!!!!

  • 安徽省空调工程项目资料

    急需安徽省一些以前的工程项目资料, 工程概况,建筑冷热负荷、设备表等...有资料的帮帮忙,本人做一个调查,谢谢各位,越多越好本人邮箱 xierew@163.com 谢谢

  •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国家1976年颁布的电价分类已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用户类别,各地普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省电力公司对电价分类有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电价说明》,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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