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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c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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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制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能条例、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能条例、招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96号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1996(试行)(试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页制作:CWSnet1996-09-09 发布 1996-10-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总则 4.4 质量事故检查 2 术语 4.5 数据处理 3 工程项目划分 5 工程质量评定 3.1 项目名称 5.1 评定标准 3.2 项目划分原则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对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7号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居住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 信息工程部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 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三节 建筑节能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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