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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个常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最新一期最高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刊载了近期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8个重要观点,供实务参考!

  • 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 求助关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纠纷事宜

    我公司于2007年十月份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为总委托合同,未注明几栋楼),合同中注明监理工程为90000平方,工程合同工期为400天,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是一栋一栋开的,截止到目前已延期440多天,合同中注明监理费是按总造价支付的,现在按照总造价监理费已支付完了,合同附加条款中也说明了延期费用的支付算法和支付方式,但现在开发商咬定每栋楼的工期没有延期,拒绝支付监理费,请教大家我们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 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 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律不允许调整; 所谓“总价” 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 量与价的风险主要 由承包商承担 ( 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 20%,而承包商为 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 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

  • 处理装修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如何处理装修合同纠纷?当装修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施工质量低劣,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材料乱堆乱放,装修破坏毗邻房屋,装修破坏承重结构等等,那么消费者可以和装修公司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附9个典型案例)

    近日,天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近四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等房地产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三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法律适用和运行规则,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为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文为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成因及其解决途径探讨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成因及其解决途径探讨一、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目前普遍使用的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对固定价格合同的选择使用进行认真分析,力求合同固定总价条款的严密性,以避免随着建设工程的全面展开而逐步显现出来弊端,引发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的纠纷。 二、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上文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 什么是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什么是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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