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建筑中的电气设备越来越多,如供配电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照明等。地震发生时,这些设备本身损坏的同时,也可能引起火灾、触电、泄漏、跌落等事故,次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 如何使建筑电气设施经抗震设防后,更有效地减轻地震破坏 一、从规范出发 依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9度的地区,下列方面应进行抗震设防: &n
室外给排水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在《电气设施抗震设计规范》中也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同时对电气设施做出了“中震不坏,大震可修”的规定。 但是在该规范中的第6章的“电气设施”章节中,只对抗震烈度为7度、8度等地区的电气设施进行了抗震方面的要求,对6度地区没有提相关,是否说明6度地区由于地震烈度较小,所以默认满足6度的抗震设防水平?
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 建质[2010]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工程: (一)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线,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 (二)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污水干管(含合流),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 (三)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 (四)5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热力管网的主干线。 (五)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
交通基础设施抗震减灾技术研讨会交流材料,共十篇论文
中国现在的抗震计算是基于小震不倒的计算,中震和大震的抗震要通过概念设计实现;现抗震规范上设防烈度为基本设防烈度,也就是对应着中震设防,这两者是不是有些矛盾呢,用中震的设防烈度,实现小震的抗震设防??求解,我哪里理解错了!
七度区,建筑高度不到24米,局部大跨度。审图要求抗震等级按照二级,个人认为可以把大跨度部分的抗震等级设置为二级,其他部位都是三级,不知道大家遇到这情况都怎么处理的?
请问下大家,在算底框结构2拖4时,,抗震演算如何计算啊?是砖混部分与框架部分分开算吗?还是和在一起算?谢谢高人们解答下,,谢谢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条文解释: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疑问一:增压水泵的流量怎么选择?疑问二: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一定为450L?如果选择大流量喷头K=115,甚至更大,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是不是加大?
2010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9.2条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作了这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现在有一个普遍的问题,那么上面说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仅仅只是说框架结构的梁柱和楼梯的钢筋需要满足这些要求,那砖混、剪力墙结构呢?那除了主体以外,基础钢筋是否需要满足呢?还有就是结构板的钢筋呢?
本帖最后由 alphalx 于 2013-4-19 08:55 编辑 抗震调整系数rRE的疑问:公式右边除以rRE,即S≤R/rRE,(rRE≤1.0)那不是提高了设计值S了吗?即:考虑抗震的情况下,结构的设计荷载反而比不考虑抗震的情况下大!为什么?请大家指教!≤
我这边小院算楼梯都用pkpm下的LT模块计算的,但在LT模块下楼梯好像是不抗震设计的 不怎么怎么才能实现楼梯本身的抗震设计。还麻烦大侠指点,谢谢
《高规》3.9.5明确: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但不应低于四级。 地下两层的高层,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柱、墙的轴压比限值地下二层是否理解为可以降低一级考虑。比如原来一级的可以降为二级,原来三级的可以降低为四级? 另外,当地下室顶层(比如土0.00)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土0.00以下是否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如果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是否也可以按照上一问题降低一级抗震等级考虑?
抗震等级与场地类别有关系吗?比如20米高框架,7度区(0.15g),丙类建筑,在二类场地与四类场地的抗震等级分别是多少?[ 本帖最后由 dhxin 于 2011-5-30 09:50 编辑 ]
目前手头有一工程,一栋建筑物框架结构,长126米,中间高两端低,将中间高的部分设缝分开,两端建筑物高度20米,中间建筑物30米,按抗震2010,中间的抗震等级为二级,两端的抗震等级去多少?是三级,还是二级,出处在那?谢谢各位
抗规3.1.2条规定 6度时 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乙丙丁类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这句“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 比较笼统。现在我做一个框架教学楼,图审提出:“6.1.15条要求,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同时GSSAP软件具备结构模型中输入楼梯的功能,请补充好后将结构计算书重新上传到回复系统中,以便于审核。” 这个6.1.15条算不算是规范具体规定?? 如果是的话,那么岂不是都需要做抗震计算??多层建筑,框架有楼梯的占了99%了吧,(还没见过6度区的普通多层会去搞剪力墙的)。。而6度高层是一定要抗震计算的,那么设置3.1.2条又有什么意义了呢??
景观种植设施
我们浙江这里是非抗震区,以前的建筑施工中钢筋的箍筋也采用非抗震做法。但是现在这几年就一直采用抗震做法,请问什么原因呢? 听说08年汶川大地震后,建设行政部门下文要求采用抗震做法,请问是吗?是的话,谁有这个文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