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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3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给考监理工程师的易友们!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

  • 关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我是天津的,最近考凭中心电话通知我,说他们把文件看错了,少收了我们60块钱,让我们补上,要不不给发证,我们但是交了200元,不知道别的地方的考生有没有这种情况?

  • 关于一、二级结构工程师的注册

    我06年“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今天几经周折,终于算是报上了二注结构的考试(磨蹭了一会)。可那老师说我就算考出了也不一定给注册的。 所以有个问题我想问下,对结构师来说,会出现考过不给注册的情况吗?(一级建造师有这个说法),我听说结构工程师注册时不需要看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如果这样的话,只要报上名并通过考试就肯定能注册上了,是这样吗? 等待知情的答复,先答谢了。

  • 为什么要考注册结构工程师

    去年本人通过了一注结构,09年通过注册岩土。可是考完以后,真心迷茫了,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参加这类考试,考出来干什么,还有就是对自己的未来更加迷茫了,貌似是去了目标方向。不知道坛友有何可以指点一二的,万分感谢!!关于经验,一注结构最好的学习资料就是建设部出版真题、老朱出的真题资料以及各本规范。规范要反复研读,多思考,有疑问的地方网上看看,自己权衡或者和同行交流正确的理解方法。最后结合规范反复做真题。至于市面上一些大师的书,本人不是特别推荐。大家看看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怀着批判的态度来看,不要盲目迷信大师。本人去年部分用了兰大师和施大师的书,他们厚厚的书里面,找出个百来处甚至几百处错误都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对于真题所有的解法,都参考建设部的真题答案,其它大师的理解多有偏差,盲目相信会给大家带来误导。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最新)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最新)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1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3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级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给大家提供参考,是否要考证

  • [公布]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注工结构[2005]3号合格标准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132分(试卷满分240分)。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44分(试卷满分80分)。 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48分(试卷满分80分)。http://www.hebzc.gov.cn/contentview.aspx?id=405

  •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后营字第34号总后勤部命令签发首长:廖锡龙二OO五年九月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工程建设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有关业务活动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主管全军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军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系统、本区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国家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请执业注册。第六条 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同一专业不得注册两个以上单位,严禁在军队以外单位注册。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能力

    虽然己经拿到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但工作还是一样的难找,到网上一流览,都需要的是一注。二注和一注有什么区别啊,不就是差了个基础考试,专业考试也就是差了个公路桥梁,再怎么说也是个注册工程师啊!不知道其它二注的兄弟有什么看法!

  •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

  •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来看看

    各位高手好,本人在新疆昌吉,预自己办一个设计院,现在给需要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名,有意者请与我联系,联系人:张春燕,联系电话:0994-293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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